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今年5月,市民曾女士在赣州市一家名为动力时尚的健身俱乐部办了张年卡。近日,她因调至县里工作,便把健身卡转送给了朋友。然而,健身俱乐部称,她需向店方支付100元转让费。曾女士觉得很不合理。
10月22日,记者来到动力时尚健身俱乐部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俱乐部与办卡者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健身卡实行实名制,原则上不得转与他人使用。如果换卡,会员信息、卡号都需要更换,教练的课程等也需要重新安排,这些要花费一定劳务成本,所以俱乐部要收取转让费。然而,曾女士表示,从未有工作人员向她说明俱乐部存在转卡费一事,卡上也未注明此事,她也未在俱乐部内看到这项规定。
对此,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善明认为,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1月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健身俱乐部让消费者支付转让费的做法,剥夺了对方依法改变或解除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记者杨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