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3日
近日,《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出台。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是保障房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房屋验收不过关,施工单位要返工或返修。
建设单位要承担保修责任
《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质量追溯。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交付使用和保修期内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保修费用及保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房屋验收不过关要返工
《规定》指出,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当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合格或保证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若在保修期内出现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修复后,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
保障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质量进行管理。
《规定》中还要求,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王纪洪 特约记者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