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三兄弟共建一栋房屋,分配时引发纠纷。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三间店面三兄弟每人一间;四套单元房刘大两套,刘二、刘三各一套。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刘二与其母亲蔡某以8万多元的价格竞买得会昌县城临街面一块土地,并以刘大的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房手续。1997年起动工建房,刘二协助蔡某花费二年左右时间将房屋建成。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蔡某全家收入、出卖原住一栋旧房款、刘大的汇款及借款等。房屋建成后,蔡某多次向三兄弟及其女儿说过:三兄弟每人一间店面及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则由她居住,也对许多亲朋好友多次提及此分配意见。蔡某去世前后,房屋分配之事无人提出过异议,时至2011年,刘大独自要把该栋房屋产权办在其个人名下,被刘二、刘三发现,三兄弟多次协商无果后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房屋建成,直到蔡某去世,蔡某及其三儿从未分家。建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蔡某全家收入、出卖原住一栋旧房款、刘大的汇款及借款等组成。虽然因时间跨度太长,双方也未能提供详细数据来证实出资数额,因而蔡某及其儿具体出资金额无法查清,但刘大出资较多、刘二出力最多、刘三则出资出力均较少已是事实。故法院认定该栋房屋为全家共同共有,并非刘大独资所建。该栋房屋结构为三间店面房﹙面积相等﹚、四套单元房,应为蔡某日后分配房屋所设计,其关于三兄弟每人一间店面及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则由她居住的说法,也为其出庭作证的所有亲朋好友等所证实。由于该栋房屋属于全家共同共有,应按蔡某与其三个儿子平均分配。蔡某所有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其四个儿女等额继承。考虑到刘大出资较多,蔡某之女明确表示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转赠给刘三,且刘二、刘三也书面表示三兄弟各分配一间店面及一套房屋外,另一套房屋同意归刘大所有,故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当事人意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邹桃生 刘才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