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7月2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07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37号)和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61号)同时废止。
《通知》对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改革停牌阀值的计算指标,以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的变动幅度,取代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作为计算实施临时停牌阀值的依据;二是实行两档停牌制度,即当盘中涨幅或跌幅达到或超过20%和50%时,各停牌30分钟;三是取消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四是统一各类股票上市首日交易制度,除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适用本通知外,恢复上市、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等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也参照本通知执行。
深交所将严密监控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股恢复发行和上市之际,修订和完善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通知,是在总结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警示和严控新股过度炒作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后,深交所还将继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包括上市首日在内的各类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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