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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刘双喜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鉴于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没有对股权结构、资金补偿、风险分担等关键环节做出规定,使担保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渠道还不够通畅。

  担保业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经多次演变,具有了现今的准金融性、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为体现其“三性”,在股权结构、资金补偿、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成熟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担保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中的作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科学的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高效的配套服务体系,并使之法律化,对促进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担保业与国外担保业主要差异比较

  (一)股权结构单一

  国外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有强大担保资金实力。担保资金除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投资外,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是信用担保制度的重要支柱。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权投资。这样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担保企业的过分逐利性,而忽略了政策性和公益性。

  (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有一套完善的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而我国担保业却缺乏这种制度安排。

  1.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通常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照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担保机构不进行全额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而在我国银担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对等,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基本是由担保机构100%承担。同时,银行在贷款定价时,没有考虑因担保企业提供担保而贷款风险降低这一因素,部分银保合作的业务品种综合融资成本一般在12%左右,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失去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2.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发达国家通常建立再担保机构,国家予以税收支持,以政府财力作为最后保证,解决赔付资金来源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只是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额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是风险补偿。在反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机构通常向企业要求100%的反担保,这不符合国际惯例,担保的作用应填补企业要求的贷款额与中小企业所能提供抵押品之间的缺口,而不应是100%的反担保。

  3.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在外部监管无力的情况下,大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强,加之没有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致使担保风险应对能力较弱。

  (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发达国家一般对信用担保机构都设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七部委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除法律效力远低于发达国家法律效力外,且对股权结构、资金补偿、风险分担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等关键内容的规定较为模糊。

  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我国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随着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鉴于财政拨款有限和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对政府出资的形式可实行多样化,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把提供担保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体系。进一步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机构,可通过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制度等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担保风险

  担保作为高风险行业,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规范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担保赔付。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议建立担保风险政府适当补偿制度。由政府设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利用担保的放大效应引导银行资金投入民营及中小企业,真正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为担保业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纵观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十分完备且较先进,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并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四)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建立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第一,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二,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第三,建立财政弥补机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长、中、短期扶持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运行规则等的制订,同时承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及其各级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征信体系建设。资信评级是一种对企业素质、技术装备、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对融资担保过程中是否给予中小企业信用及给予多少信用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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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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