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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向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投资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1日

  继本月中旬,央行以一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近期,央行下发了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所谓境外直投,是指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取得企业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此前,我国允许境内机构以外汇资金展开境外直投。”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表示,但允许以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还是第一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该负责人强调,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上,央行强调,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人民币资金(包括增资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结算业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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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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