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0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
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9〕72号)精神,我省自2009年起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三年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还存在总体发展相对缓慢,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始试点,与全国水平差距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资本收益率不高、征信系统无法惠及等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改革管理体制,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逐步做专做精小额贷款业务,努力发展为特色鲜明、服务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二)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有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市县的覆盖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鼓励在除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尤其是空白市、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各市、县尤其是中西部市、县开展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三)减少审批环节。为解决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简化审批流程和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的覆盖面,增强各地区金融服务能力,今后,各市、县政府不再向省政府出具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意见函。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批准文件抄送各市、县政府。
(四)改变公司命名规则。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区域限制色彩,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开展业务。为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经营业务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名称可采用“海南+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形式。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需更改公司名称,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简化申报材料。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六)适当提高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机制
(七)适度提高融资比例。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借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10%的要逐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资金拆借,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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