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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新政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中国经济网石家庄9月12日讯(记者雷汉发/通讯员靳彦丽 程春钧)日前,《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发布实施进一步加大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工作力度。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该办法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额度和期限、利率和贴息等多项规定作了详细介绍,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部分小企业。

  个人方面主要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

  小企业方面,主要是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包括部分娱乐业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根据规定,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确定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

  风控方面,当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对出现的贷款损失,由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赔付。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办法》多项规定旨在鼓励创新。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经办担保机构应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办法》还指出,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简化贷款手续,探索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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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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