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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配合财税部门研究差异化征收红利税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7日

    专家建议,持股1年以内按10%税率征收,1-3年在10%的基础上减半按5%征收,3年以上可暂免征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6日下午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呼吁,根据持有期限对红利税实行差异税率征收。证监会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异税率事宜,已经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做了沟通。目前,证监会正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此事认真研究,方案出台后,将尽快推出。

    “好消息,好事情!”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监管部门比较努力推动股市各项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股市基石,红利税收制度改革又动用税收手段,这些都是基础性改革的内容。

    “红利税的调整是市场预期管理层救市的一个热点。由于红利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同时仅对个人征收,不对机构征收,和‘同股同权’原则有所背离。”一券商分析师表示。

    在他看来,更为关键的是,红利税的征收,不符合证券市场改革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倾向。因此,短期内如果调整红利税政策,将对股市构成利好,不过红利税调降的概率要明显大于完全取消。    

    “当下是否可以采取措施对‘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对于长线持有的价值投资者有个减或免的措施。”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他看来,当前股市低迷,跟我国的宏观经济是相偏离的。造成这一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至少可以归结到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因此,就需要提高价值投资理念,给投资者一个实质性的回报。同时,红利税减免的绝对量可能小,但是税收具有杠杠作用,如果出台,将是政府加大资本市场扶持力度、提振股市信心的明确信号。

    与此同时,张连起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措施,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按2005年股息红利减税政策,目前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取的股息红利按10%征收个税,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差别化征税政策可以考虑,具体为:按持股1年以内按10%个税税率征收,1—3年在10%的基础上减半按5%征收,3年以上可以暂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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