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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监管利剑更应挥向利多谣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6日

    熊锦秋

  日前,证监会对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中信证券巨亏的一系列谣言进行调查,初步查明为张某某等三名散户通过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证监会称将依法作出处理。

  几名散户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由此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目前证监会对这几名散户是否存在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还没有定论。如果涉嫌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或操纵证券市场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笔者认为,证监会此次对造谣者迅速追查,回应市场质疑,体现了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值得赞许。

  当然,在为证监会迅速打击造谣生事者叫好的同时,笔者也希望证监会能够“对称执法”,不仅要对利空造谣者进行打击,同样要对利多造谣者进行打击。希望证监会能够“公平执法”,不仅要对小、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也要对资本大玩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甚至要把更多监管资源、执法资源向那些大案、要案倾斜。

  当前,由于利空谣言可能推动市场下跌,由此利空造谣者几乎成为市场公敌。而由于利多谣言导致股价上涨,在某个时间段能让投资者处于账户盈利的幻觉之中,由此人们对利多谣言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习以为常。但虚假利多无异于慢性毒药,庄家利用这些消息,引诱散户上钩,虽然有些散户由此赚到些许短差,但更多的散户只是跟着坐股价电梯,甚至由此深度套牢。

  另外,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一般都有这样的表述:“发行人及全体董监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时这些信息却存在过度包装甚至造假行为,或者半真半假,企业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因此被追责的董监高却不多。另外,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尔反尔、前后矛盾,有的信息披露节奏则完全迎合了庄家在二级市场的炒作需求,由此出现上市公司利好公布见光死等现象,这些信息披露是不是也应该追究责任?

  制造虚假利空谣言理应受到处罚,但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一些正常的质疑做空行为,理应容许甚至受到保护,否则就没有人敢做空,做空机制将形同虚设。另外,对于制造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制造利多谣言的资本大玩家,证监会同样应该雷厉风行予以查处,如此才能避免市场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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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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