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贷款”为目前国际通行的概念,一般是指以缺乏充足抵押能力的中小企业(含微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为主要贷款对象的融资业务。
据近年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总值的六成,税收占国内税收总额的五成,但近80%的中小企业感到“融资渠道不畅,融资地位弱势”,甚至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问题。
究其因,一是大多数企业主自身难以提供银行融资所需的抵质押物;二是通过专业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主同时负担银行利息和担保费,经营重担苦不堪言;三是多数银行机构“重大轻小”,小额贷款审批效率低、条件苛刻,中小企业主疲于应付而选择放弃。
但银行亦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一是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二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很理想。
在一些欧洲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操作相当灵活,贷款不良率也保持在较低水平,这对于国内银行而言,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下期将提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