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近日,赣州市民刘大爷遭遇了一件烦心事:自家房屋出租给他人未能收清租金,对方临走还将出租房中踏花被、电器等物品席卷一空。
刘大爷告诉记者,由于一双儿女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自己和老伴大部分时间在外国陪伴儿女,因此从去年12月起,就把自家位于厚德路某小区的住房租了出去。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每半年一付,租期为一年。对方一次性付了今年1月到6月的租金。8月中旬,刘大爷从国外回来玩,顺便找房客收取下半年的房租,这时才发现对方早已搬走,并且把房内值钱的物品席卷一空,算上7月、8月的房租,损失近万元。刘大爷拨打房客的电话显示已停机,再查当初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假的。他向警方咨询,被告知因缺乏有力线索,很难处理。为此,刘大爷又气又无奈。
记者从赣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了解到,房屋租赁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可避免类似意外或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据介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配备了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可以识别身份证的真伪,预防承租人用假身份证骗租的行为。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避免各类纠纷的产生。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他提醒市民,出租或承租房屋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维权。(王永忠 记者喻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