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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起草小贷公司监督办法 明确监管主体

来源:上海短贷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为加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浙江省金融办已起草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监管办法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将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统计显示,截至6月底,浙江省正式开业的小贷公司共223家,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和小城市试点镇,平均注册资本2.04亿元,全国最高;累计贷款4609.22亿元,其中种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占57.2%,总体不良贷款率为0.89%。

  在试点设立2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之后,浙江正着手建立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该办法明确,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各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份,浙江省工商局曾出台规定称,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而金融办拟出台的监管办法则只明确,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办法规定,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日常监管则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

  是否存在非法吸储行为、账外经营行为、高利放贷行为、财务弄虚作假行为、不法手段收贷行为等成为重点监管内容。

  在风险处置方面,该办法称,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或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

  而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设区市监管部门应督促各县(市、区)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

  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重点监管内容或无法采取上述措施的,由当地政府报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实施清算、破产、撤销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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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短贷中心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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