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大江网讯 李金华、郭添红、记者尹坤报道:8月14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对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进行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发放时间范围扩大到6、7、8、9四个月。此外,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发放时间范围扩大至4个月
近日,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江西省政府同意,全省下发通知,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了调整。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并且按规定改变了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通知已经下发,今年6、7月份的高温津贴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到位。”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防暑降温物品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未支付高温津贴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