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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列席董事会争议 监管进入驾驶室是否合适

来源:财新网-新世纪    作者:温秀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导读]银监会派员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已成为传统,但监管直接进入驾驶室,是否有违公司治理,是否超越了监管应该和监管对象保持的距离?

此时距加拿大皇家银行前首席风险官辞任中行独立董事已有近六年时间,当时困扰她的那个问题,至今依然存在。

“中国银监会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列席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这是Suzanne Labarge女士辞职时的疑问。此前,因为难以理解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等诸多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现象,这位个性耿直的外籍银行高管不止一次地与当时所效力的中行“吵得面红耳赤”,并亲自去银监会沟通却无果而终。这成为她最终辞职的导火索。

2005年9月,银监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提出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但此类做法在国际银行同业中十分鲜见。财新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类似情况。

有业界高层人士表示,加强监管是危机后的大势所趋,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同,重要的是各方各自守好边界。

业界代表性的意见认为,监管人员的角色类似交通检查,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但是将监管检查直接搬进驾驶室,甚至直接监视、指挥、评点车辆行驶,是否合适?“监管部门来个处长,行长在的话都要出面恭迎。监管者直接列席董事会,是否会对驾驶员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有监管高层对财新记者表示,“列席(银行董事会)确有必要,也并非每会必到,只参加必要的会议即可。”他未谈及这种必要性的理由。但可以想见,在一些商业银行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此而为,或有其充分理由。

“监管还是需要主动保持和监管对象一定的距离。否则董事会如果真的违规或做出了错误决定,列席的监管者是不是也有责任?又是否会因此在处理违规过程中有帮忙掩盖的动机?”一位银行监管专家表示。而在主要商业银行都已上市的今天,不止一位银行高管和监管专家提出,列席董事会的监管人员,本身已经成为内幕信息相关人,但相关的备案和问责制度尚存空白。

2011年下半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其第130条规定,银监会可以派员列席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年度经营管理工作会等会议。商业银行召开上述会议时,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今年3月底,国务院有关会议决定,相关《指引》年内将会颁布。

时至今日,银监会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做法,是否应长期固定下来,其利弊应如何取舍决断?

列席冲突

Suzanne Labarge女士出任中行独立董事前,曾是加拿大皇家银行副董事长兼首席风险官。

加拿大是国际上对独立董事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Suzanne Labarge亦秉承独董需尽心尽责的理念,以一己之力,就自己认为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司治理程序的“中国国情”,与相关方面进行了很多探讨甚至“冲突”。

接近中行的知情人士透露,Suzanne Labarge认为,银监会派员列席银行董事会在国际银行业上市公司中基本绝无仅有。监管机构的存在,干扰了独董的履职,令他们无法畅所欲言。

与此同时,Suzanne Labarge提出,监管当局每次都派人参加,当属银行商业机密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了解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在发生问题或风险时,是不是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接近中行的知情人士并透露,当时列席中行董事会的是银监会监管一部的一位副主任,为人颇为强硬,会上常积极发言,会后不时要求与董事长、行长面谈。这虽有其积极尽责的一面,但也给银行带来一些困扰。后经中行与银监会沟通,银监会虽未改变监管列席董事会的做法,但此后列席董事会的银监会官员表现相对“低调”了。

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官员,通常是银监会监管该商业银行有关处室的处长,鲜有监管机构更高级别的官员列席董事会,在会上要不要“有所作为”,也因人而异。

而一部直接负责四大行的监管官员级别较高,均为副主任一级,这是银监会成立前,当时负责监管银行的央行为提高对四大行监管的有效性,确定下来的监管者级别。迄今为止,四大行的董事长、行长均为副部级。

经过了前述中行独董抗议事件之后,银监会列席官员通常倾向于在会上观察,事后表态,通过其他监管渠道做出反馈。

监管者列席董事会,有熟悉国际上市公司运作规则的银行高管透露,此举一定程度上有效仿香港之意,但又有很大不同。他介绍称,由于香港的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监管做出反馈,所以每年会有一两次列席董事会,但不会介入银行的商业决策。

所依何据

监管者提出要列席董事会,一个良好的初衷就是希望把公司治理落到实处,并了解到商业银行真实的“内幕”,而不限于银行报上来的材料,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监管。

在个案中,这种做法也曾起到了积极作用。如 2006年,银监会对民生银行的公司治理提出过明确的整改意见,解决了其部分股东巨额关联贷款的披露及清理等旧账。

有大行董事认为,监管派员列席通常是为了解情况,而不是干预决策;有些议案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后,还要再向银监会报批,所以监管当局届时会通过审批结果来做出表态。他还表示,董事会讨论和表决时,董事会对此事的看法,以及多少人赞成,是否存在十分激烈的反对意见,都可能成为监管审议时的重要参照。

中国银监会前任主席刘明康在谈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时曾表示,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银行章程都规定得比较原则,留给董事会职能定位的“想象空间”较大。

刘明康同时表示,董事会的履职如何得到保证,如何防止董事会被架空,陷入空洞化而成为“会议董事会”,或过度干预银行日常经营陷入事务化而成为“经营董事会”等情况,都需要进一步审视。

对于监管者是否应该列席董事会,目前在中国现行公司法和监管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模糊地带。

2011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时表示,要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年内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中监管部门列席董事会的内容亦在其中。

在《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银监会表示,治理有效性是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银监会对法人监管的重点。列席董事会被认为是监管部门评估、指导与干预的重要举措。

前述大行董事对银监会要求列席董事会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他对财新记者表示:“董事的履职情况,如不亲自参与是很难真正了解的。”

“通常各上市公司都要披露董事的出席情况,但到底是亲自出席,还是电话参与,或请人代为表决。”他举例称,有的董事虽然亲自出席了,但由于平日事务繁忙,甚至连董事会要审议的相关材料都来不及看完,更不要说提出有质量的相关看法或进行独立表态。该行曾经有一位知名独立董事几乎只举手不发言。

前述大行董事认为,由于当前有些独立董事仍然只是“花瓶”,而董事会也不过是“橡皮图章”的现象仍不在少数,监管当局对董事的专业性和尽职情况“不太放心”,情有可原。

他透露,某大行非执行董事集中换届时,监管当局曾举行了专业测试,但当时某大股东派驻的几位非执行董事因缺乏商业银行的管理背景,对商业银行的相关经营管理缺乏基本认知,竟然都未能通过。后来上述大股东所在机构的高层亲自致电监管高层,进行相应的沟通后,银监会同意“补考”,适当降低试题的专业性,才得以过关。

双刃剑

有监管专家认为,并不能保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判断和道德操守方面一定比公司的管理层高明和优秀,因此不能保证在事前能够发现和制止公司的失误或不轨行为。

但是,既然监管部门参与和知晓决策过程,一旦产生不良后果,监管部门必须承担责任。这时候,监管部门恰恰又是查处违规责任的职能部门,如何保证监管部门的无私和公正?

更重要的是,由于监管部门深深介入了被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过程,监管人员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有熟悉董事会工作的银行高管称,银监会人士列席董事会,也对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构成挑战。他直言,既然列席,就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将自己及亲属的相关情况和股票债券投资账户及交易情况,在银行备案管理,“但商业银行能否反过来要求监管服从银行的管理,相关人员是否同意,即便走漏了风声,是否可以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他还称,在大型银行上市过程中,有的银行上市信息前期的保密工作都做得很好,但在上报主管机构后,有些信息就会不胫而走。因为管理机构通常管理链条较长,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申报链条较长,又没有按“涉密”文件进行处理,信息很容易外泄。这也使得一些银行对非董事会成员列席存忧。

通常董事会上涉及银行机密且比较有争议的是资本补充方案和收购兼并等事项,但亦有大行董事直言,由于“给管理层的授权额度越来越大,董事会会议有越开越少的迹象”。

为了确保议案在董事会上能够顺利通过,通常各方都会做很多事前工作,此举一方面确保重大议案基本可以通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会上对重大经营信息的过度探讨。有股份制银行高管透露,由于上会议案多且繁杂,他们通常在会前通过各种方式与股东和董事们事前沟通,这也是有时候上会表决的议案和最初讨论的议案略有不同的原因。前述大行董事也称,现在各行在董事会召开前,都会举行专门委员会,进行上会前的“思想统一”。

也正因如此,一些银行的董事会现场争论并不激烈,一些列席会议的监管者甚至对董事会的质量存疑,直呼“没意思”。

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指出,要解决监管者列席董事会带来的种种冲突,又解决监管者所担心的问题,可以考虑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部门(compliance office),任命相关的管理人员(Compliance Officer),专门负责企业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只要遵纪守法,一个人(包括法人)在市场中的一切损益,应该全部由他本人负责,而与他人和国家无涉。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背离了这个原则,即使出于良好的愿望,由政府部门过多地去承担本来应该由个人和企业承担的责任,过度保护和过度压抑,同样对市场机制的培育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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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网-新世纪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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