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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非公募基金会也要公开内部制度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童曙泉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印发。其中明确规定,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报酬纳入“公益事业支出”;基金会内部制度的公开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都应当予以公开。

  《规定》指出,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并且,内部制度需要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按照要求,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此外,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基金会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其他规定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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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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