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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杠杆 “中国版”CDS安全第一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彬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标志着“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的正式出炉,试点业务将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

  昨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一位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由于缺少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便利地分离并交易信用风险。而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差异化地承担风险。

  控制杠杆率

  金融危机爆发后,少数金融机构对信用衍生品无节制开发和交易导致的杠杆率上升令市场忧心忡忡。为防范这一方面,防止过度投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采取了控制杠杆率的原则。

  《指引》规定,交易商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的500%;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500%。

  “目前银行间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参差不齐,试点初期设定杠杆率上限体现出我国推行信用衍生品的谨慎态度。”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交易商协会介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按照核心交易商、交易商、非交易商的方式进行市场分层管理。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交易结构简单

  与国际上CDS交易将各类债务均纳入信用保护范围并且不对债务类型加以限制的做法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明确了信用保护针对特定的具体债务,且标的债务类型仅限为债券和其他类似债务。

  分析人士指出,《指引》中的规定可以使得每笔交易合约都与具体债务对应,因而在交易结构上比国际通行的CDS更加简单明确,风险能够更加容易地计量和控制。

  工行投行部研究中心副处长史晨昱对本报表示,根据交易商协会“从简到繁、由易到难”的原则,估计先会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然后会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基础衍生品。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事实上相当于一种套保工具。随着信用债规模的不断壮大,违约事件难免发生,投资者需要相应的套保手段。这一产品导致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并不大。

  但他强调,“就产品本身而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完全可以借鉴成熟的CDS的设计。但吸取次贷危机教训,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裸卖空,创设和交易如何区分和建立防火墙;二是投资者过度集中。这造成了次贷危机中风险的集中释放,而中国银行间市场机构同质化现象更突出。”

  强化风险监管

  交易商协会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些制约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发展的因素,例如,对作为中性工具的信用衍生产品存在认识误区;投资者类型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定价基础比较薄弱等。基于此,信用衍生品的发展不仅在产品设计上强化简单透明,在未来的监管上也亟须加强。

  事实上,伴随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监管政策也在随之加强和完善。本报此前报道称,银监会已经在200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在对衍生品分类管理、发放牌照的基础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品业务。

  “新办法标志着衍生品新监管框架的建立,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基础上,也强化了分类管理和牌照管理的原则,将各种衍生品,无论国内外,全方位纳入监管视野,使原来存在的一些所谓业务中间或灰色地带不复存在。”史晨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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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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