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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应报监管层核准 须具审慎经营意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韩婷婷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银监会于近日正式公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包括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等条件。

  而有以下情况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包括: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等。

  同时,《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此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采取属地监管原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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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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