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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口企业受益退税政策调整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和公告,调整相关出口退税政策,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内不予退税的审核期的规定。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给我市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出口企业带来重大政策利好,将有利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

据市国税局出口退税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将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或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由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将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休息、修配的原材料金额,包含在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内,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屈文福 朱书胜 曾垚)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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