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财政部日前修订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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