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读《乔石谈民主与法制》
乔石同志于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从这时起,我国实际上进入了双重转型的阶段。双重转型是指:一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现代化社会转型;二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两个转型任务重叠在一起,交织在一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面临着为双重转型立法的任务,因为转型急需依靠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引导、推动和保障,改革目标难以实现,发展目标也会备受旧体制的阻碍。正如乔石同志当时所强调的:“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要认真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框架里加强立法,加快经济立法的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与了经济立法工作,因此对这五年(1993年3月—1998年3月)内的经济立法的进展感触尤深。的确,正如乔石同志所说:“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西方国家,制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并使之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是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现代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逐步进行的。而在中国,我们还有另一类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立法任务,西方国家已有的经济立法,不可能照搬而只能作为参考借鉴。尤其是,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国家的总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立法过程中,乔石同志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一再告诉法律委员会,立法要有长期打算,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应当成熟一项就制定一项,不要等“成套设备”。这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远不是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就能形成的,经济立法任务重,工作量大,协调工作困难很多,但又不能等待,一项法律出台后,如果过了一些年,形势变化了,或者发现法律中的某些条文已不再适用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在后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修改,但不能等待。乔石同志的这一思路,经实践证明是符合双重转型过程中的实情的。
我体会最深的是《证券法》的制定工作。《证券法》是七届全国人大期间万里委员长提议制定的。万里委员长认为,像《证券法》这样一个涉及面如此广泛的法律,不宜由某一个部门主持起草,而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的专家主持起草,于是决定建立全国人大《证券法》起草小组。当时,我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七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被任命为《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吸收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证监会等单位一些专家参加起草工作。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后,整整五年内,我们一直为起草《证券法》而努力。乔石同志十分关心这项工作,见面时常常叮嘱我:“要结合中国实际,多借鉴国外经验,但不要照搬。”直到八届全国人大快换届之前,他还对我说:“看来《证券法》草案要移交给九届全国人大讨论了,工作细致些,有好处。”乔石同志的嘱咐,我始终牢记在心。《证券法》起草前后长达七年,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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