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证监会日前下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资本市场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庞大群体正式纳入监管,意味着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大为扩展,也意味着资本市场通过服务不同类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为场外市场建设的基础性规章,《办法》管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筹建中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同时,随着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工作的推进,未来资本市场的层次体系将更为分明,即形成沪深交易所服务上市公司、全国性场外市场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当地“两非”(即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格局。
同时,资深专家指出,《办法》保障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础性融资需求,也为其提供了股权流通的渠道,“升板”上市并非“非公”公司发展的唯一目标。随着场外市场建设日臻成熟,不同类型公司将可在不同层次体系的资本市场中各取所需,在享有不同权益、承担不同义务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办法》是场外市场建设的基础规章
场外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任务。《办法》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本规章,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国务院99号文进一步明确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对公开转让、公开发行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进行监管的法律职责,因此有必要出台有关规定,对这类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并依法设立交易场所对这类企业提供服务。”资深专家表示,在《办法》的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有了依据。
权威人士表示,《办法》并非筹建中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的专用规章,而是针对所有非上市公众公司群体,“是包含的关系”。未来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须依照《办法》进行监督管理,但受《办法》监管的企业并非仅限于挂牌企业。
“通俗地讲,股东超过200人这条‘红线’,就要受到《办法》的监管,并履行相应义务,这类企业可以到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也可以不去;同时股东不到200人的,也可以申请到全国性市场挂牌,从而具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身份,享有公开转让、定向融资的权利。第二类公司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人数不到200人,可以自办发行、事后备案;二是股东超过200人,需要遵循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办法,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上述人士解释。
在如何界定股东200人规模的问题上,权威人士称,操作中“股东200人”将采用合并口径计算,委托、信托、代持等情况均须计算在内,以杜绝以持股为目的规避200人限制。
“非公”公司或成最大股份公司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