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突破股东200人“天花板” 全国性场外市场公司监管有法可依
□“三重”即重披露、重规范、重投资者保护
□“二轻”指轻盈利、轻审核
□“一活”即灵活安排不同类别公司的监管要求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作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或股票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其权利义务,治理、披露、转让、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一并明确。
综观《办法》,其条款设计显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的尊重,监管要求上体现了“三重二轻一活”的特点,“三重”即重披露、重规范、重投资者保护;“二轻”指轻盈利、轻审核;“一活”即灵活安排不同类别公司的监管要求。
根据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思路,未来该市场企业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范畴,因此《办法》亦被市场视为未来该市场挂牌公司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业内专家指出,《办法》出台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趋完善,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壮大,由“两非”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继而成长为上市公司的路径更为清晰,资本市场在公司各发展阶段赋予其的权利义务亦得到明确,这无疑将扩充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非公”公司纳入监管范畴
《办法》监管范畴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一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
据业内人士介绍,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多是因为司法判决、行政划转、继承及财产分割、股东自行转让等被动方式导致,而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行为多涉及公众利益,这都需要出台专门的办法给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