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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市盈率"25%规则"非定价天花板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4日

    将进一步加大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日前在参加中国新闻网“2012部委网上系列访谈”时表示,新股发行市盈率“25%规则”绝对不会是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的一个“天花板”,也不是一个行政限价的措施。监管部门正在制定老股转让相关细则,将要求老股东对老股转让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更加充分的披露。同时,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 

    “‘25%’并非定价天花板,也不是行政限价的措施。”刘春旭表示,制定这一规则,目的是希望以25%作为出发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而绝对不会当作一个“天花板”。国外成熟市场新股价格较二级市场有一定折让,而国内则新股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因此,证监会制订“25%规则”,是希望投资者进行理性判断。投资者如果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证监会绝对不会说那是“天花板”。另外,“25%规则”也绝对不是一个行政限价措施,其目的就是让投资人有时间冷静思考。

    在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出台了新股发行老股转让措施。刘春旭表示,新股发行老股转让将使新股可流通股数量增加,供给增加将对新股价格形成一定约束,从而促进新股合理定价。老股在股票上市之初就有部分先行转让,相对于此前新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也会有所减缓。

    针对《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价超过25%有三类情况需要重新上会的新规,刘春旭表示,证监会2002年曾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了17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投资人需要披露更多信息,或发行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通知中提到的三种情况,也是以这17类情形作为判断依据和标准。 

    他透露,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制定老股转让的相关细则,除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要点外,重点要求老股东对老股转让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给投资者更多做出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

    对于询价过程中引入个人投资者的问题,刘春旭表示,证券公司在推荐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前,须在内部制定相应标准、流程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将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我们了解,一些证券公司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准备,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会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他表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特别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有关规定已明确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接下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惩不贷、绝不手软,通过严厉的处罚与监管,使违法者不敢踩这条红线。 

    对于有人提出放开券商自主配售权的问题,刘春旭表示,发行改革的步骤、措施须与市场发展阶段相互适应,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不断成熟,未来放开券商自主配售权也会成为我国市场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但是我们不希望通过证监会行政规定的方式实现,而是更多地通过市场的自主选择来使券商自主配售权放开。”

    上市公司造假成本过于低廉被认为是资本市场造假猖獗的主因。刘春旭表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部分企业欺诈上市的冲动会更加强烈。发行监管工作当中,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如果发现存在欺诈上市的问题,证监会也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下一步,将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发行人违规造假、粉饰业绩、恶意隐瞒等行为。通过问核、现场检查、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考评,严惩中介机构配合造假、敷衍塞责、唯利是图等行为。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单位要在制度设计、发行审核、执法监督等各环节筑好篱笆,狠抓事后追责,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坚决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熊伟对于新股发行是否应该取消核准制、实行注册制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他表示,不管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实际上都存在一个“审”的过程。实行注册制的国家,监管部门也要梳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申请文件,也要对发行关联方进行询问、交流。

    他强调,实行注册制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必须要有完备的信用制度、比较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还应该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资本市场才刚刚发展,如果贸然实行注册制肯定是弊大于利,因此当前有必要采取核准制的管理方式。

    此外,熊伟还表示,目前境外机构和国外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境内市场,相信在形成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上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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