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5月28日,记者获悉,省金融办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
据了解,《办法》首次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禁止进行账外经营,禁止经营担保业务,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记者了解到,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门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市、县(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约见其负责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杨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