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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亦需加强风险控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背景】

  2002年,我国开始探索民间金融发展和规制的框架,并鼓励民间设立以小额信贷为形式的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非金融机构进行框架规定,赋予其合法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准金融机构”。以上海为例,截至2011年12月,已有81家小贷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总额达到91.45亿元,其中72家小贷公司正式开业,累计放贷20934笔415.62亿元,贷款余额5661笔112.09亿元。其中,面向“三农”贷款余额20.35亿元,占比18.16%;面向小企业贷款余额54.04亿元,占比48.21%;两者合计占比66.37%;2011年平均贷款期限7.6个月,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6.92%。小额贷款公司扶持“三农”和小企业的作用发挥明显。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论是数量、规模,还是经济效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不严的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贷前审贷不严、贷后监管不力、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等是小额贷款公司易引发放贷坏账风险的主要原因。为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针对该问题作出了建议。

  【建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沪杨法建[2011]第18号

  上海杨浦华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1)杨民五(商)初字第955号你公司诉被告沈建林、被告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菊萍、被告张金富、被告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存在不妥之处,易引发纠纷并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维护你公司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借款人与保证人资信的审查。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借款人与保证人在向你公司申请贷款时对外已存在多笔债务,保证人的房产也多次对外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因此审理中借款人和保证人均表示目前无力归还你公司欠款。建议放贷前加强对借款人与保证人资信的审查,慎重选择放贷对象,着重审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济状况、涉案情况,查清财产情况,降低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二、加强对担保物性质的审查。本案中,你公司虽与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因担保物系附属物,故最终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致抵押权未生效,从而丧失了抵押权。建议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查,不仅要求担保人提供权利证明,更应就抵押的可行性事前咨询相关登记部门,或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再发放贷款,避免抵押形同虚设。

  三、加强对担保合法性的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虽然本案担保人提供了其股东同意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该决议仅涉及房产抵押,对于未能办理抵押时抵押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节未有涉及,担保人依法可以就此提出保证无效的抗辩。建议在审查公司担保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涵盖担保合同全部内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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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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