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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期货公司股权不得超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规定》要求,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不过,《规定》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规定》提出,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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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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