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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年内有望面世 试点阶段标的债务仅限债券和贷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任晓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3日召开《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结题发布会,这份报告对我国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提出了思路和具体举措。

  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条件与制约因素并存,但各项制约因素并未从根本上阻碍我国的信用衍生产品创新进程。可以按照“从简到繁、由易到难”的思路推动信用衍生产品有序创新,通过试点期、加速期、成熟期三个阶段,循序渐进,分步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计划在年内推出中国的CDS(信用违约互换)。”接近交易商协会的权威人士表示。

  渴望“合体救生衣”

  “市场具有实实在在的需求,非常希望推出CDS。”多家商业银行和券商人士在报告会议上表示。

  呼声一方面来自商业银行。“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商业银行作为巨额信贷资产的持有人,集中承担了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主要信用风险,缺乏必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和机制。”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赵传新表示。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总体上看,我国从2002年以来始终处于宏观经济上行周期,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不突出。从2001年至2009年我国企业的融资来源看,商业银行信贷基本维持在75%以上,远超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规模。然而,宏观经济走势具有内在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或某个金融子领域的过度集中,必然会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隐患,尤其当宏观经济走势发生转向时将更为突出。

  推出CDS于银行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认可银行买了CDS,银行就可以进行风险缓释,那么银行就可以抽出资本金进行其他交易;反之,如果卖了CDS,意味着银行资本充足率要下降。

  另一方面,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不断上升。债券市场参与者也呼唤CDS的推出。

  据交易商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末,非金融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1115只,计16618.15亿元;非金融企业累计发行中期票据213只,计8622亿元。上半年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量达7846亿元,截至6月末,不包括5万多亿元的金融债券,信用债券托管量已突破3万亿元。

  在债券市场较快发展的同时,市场主体信用出现下移,随之而来则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暴露问题。例如,当前政策鼓励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可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但由于中小企业债信用风险较高,由于缺乏避险工具,市场参与者对其认可度不高,限制了中小企业债的发展,也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银行间市场在信用衍生品领域的空白,使市场参与主体难以通过市场化的工具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不仅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而且制约市场深化发展。广大的市场参与者始终在规模庞大的信用债券市场中‘裸泳’,急需一件合体的‘救生衣’”。一位券商人士表示。

  先解决“有无”问题

  CDS是信用衍生产品中最简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形式,指信用保护的买方为了避免第三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向信用保护卖方定期支付固定费用,由卖方在约定期间内,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相当于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CDS等信用衍生产品被视为危机的罪魁祸首。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CDS成为金融市场最敏感词汇之一。由此导致国内信用衍生品的创新也一度暂停。因此,对于推出中国版的CDS不乏质疑之声。

  “国际金融危机并不改变信用衍生产品中性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多位市场人士表示,发达市场国家针对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的现象开出的药方,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的发展实际,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步伐难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

  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创新与发展信用衍生产品的必要基础。一是基本建立了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二是具备较大规模的现货市场基础。我国庞大的信用资产规模为信用衍生产品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基础。三是市场主体日益成熟。四是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高峰认为,信用衍生产品作为工具本身是中性的,应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解决从“简单”到“繁复”的问题。

  能否解决“有无”问题还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在6月3日交易商协会举办的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第二届高峰论坛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表示,银监会对探讨信用违约风险的互换是积极支持的,因为能对银行管理金融资产发挥很好的作用。他表示:“发展CDS就是把违约风险定清楚,一个很好的CDS能让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贷款进行有效定价,无论从长期发展还是从银行风险管理,都要支持CDS。”

  由简到繁严控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衍生产品随意创设、设计复杂难以判断原始标的信用风险、严重脱离为实体经济服务需求等问题备受诟病。为此,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和交易商协会都强调称,发展中国CDS要遵循“由简到繁”,并严控风险的原则。

  市场人士表示,目前的设想是,中国版CDS的最初形式,可以采用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类产品作为基础的创新试点产品。

  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在控制风险方面,一是指定标的债务。国际上的CDS交易一般通过制定参考实体、债务类型和债务特征,就把参考实体的一大类债务都纳入到信用保护的范围之内。与国际通行的CDS交易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要指定具体的标的债务,从而使信用风险保护与特定的债务挂钩。二是限定标的债务类型。国际上的CDS对寻求信用保护的债务类型没有限制,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如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CDS交易。为避免交易过于复杂,试点阶段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标的债务可以被严格限定在债券和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则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持有人就公开发行的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实质上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在报价交易方式方面,市场人士认为,可以继续沿用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报价交易方式,即市场参与者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自主报价交易。此外,交易商协会的这份报告,对于中国版CDS的市场参与者构架、清算方式、结算方式、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制度安排也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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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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