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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放行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中证网讯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委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根据通知,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并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委受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委表示,债券募集资金应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有重大调整,须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形成的外债,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等手续。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通知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通知自5月2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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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证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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