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中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去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区多起非法集资大案、要案的集中爆发引起了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的忧虑。本文旨在从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于数量问题
目前,内蒙古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531家,居全国第一。
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设立应该确立“按实际需要设立、区域布局合理、经营管理规范”的指导思想,将审批、布局、规范结合起来,按照实际需要审批设立新的机构网点。据调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向商业化靠拢),农村牧区已出现金融服务新盲区,加之国家加快规范民间借贷步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国家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要求,在民间资本较集中的城镇可以考虑再增设一些法人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方面,在审批新增机构网点时,要适当向机构网点较少地区倾斜,使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网点布局趋于合理,尽快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关于规范问题
政策不配套,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性,使其只有回收前期贷款才能发放新的贷款,这已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成本高,利润水平低,难以满足股东的收益预期,容易引发高利率发放贷款的事件。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必须把严格控制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率发放贷款作为重点。一方面,要从制度上打压,从自律上规范,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充分体谅政策不配套给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带来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税赋过重等实际困难,从政策上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从业人员经验不足,容易忽略风险防范。要把开业初期的监管工作作为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掌握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做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问题要果断。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所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带病营业。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对不达标人员实施淘汰制度。
贷款收回难,易引发暴力收贷事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均未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所以无法查阅贷户信用记录,给赖债户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而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贷难度。如不冷静对待,会引发暴力收贷事件的发生。所以,必须把严防暴力收贷纳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范畴,加大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教育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借助法律保全资产,切实防范社会暴力事件的发生。
在业务创新与监管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在业务创新与监管之间建立起一种动态平衡。一方面,要容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的适度发展,以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更大效率;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监管措施,防止业务创新过度或走偏,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和行业自律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繁多,当前应重点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要着重研究如何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明确划定第三业务范畴,提高其利润增长点;二要着重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资金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提升其资金运用率;三要着重研究如何简化增资扩股的审批程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四要着重研究监管与行业协会的合理分工,最大限度地调动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任务重与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的实际问题。
关于发展目标问题
借鉴国际小额贷款发展趋势和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确立小额贷款公司体制发展模式。体制发展模式,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宏观发展目标的基础。因此,选择符合自身发展体制模式,将是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选择这一模式,有利于解决困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成本高的问题,为其各项业务发展开辟更广阔的天地。但是,国家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必须由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发起并进行控股。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由公司的法人变为没有重大决策权、经营权的小股东。这是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难以接受的现实。同时,发起银行势必把本行贷款准入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加于转制的村镇银行,使小额贷款公司将失去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将成为发起银行的基层机构。这个发展模式将违背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适应国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区域性微型金融体系——普惠银行。到20世纪90年代,世界小额贷款逐渐被微型金融取代。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把宏观战略目标确定在逐步过渡到微型金融体系上,要以省、市、自治区为基础,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地域性微型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选择这一模式,既能保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法人地位,又能保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固有“小、快、灵”的经营特点,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佳体制模式。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设立为其服务的存款保险公司。实行按存款交易量缴纳保费,按规定比例支付存款制度。当微型金融机构宣布退出市场或存款出现保付困难时,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清算将退出市场的微型金融机构储户存款,并按规定承兑储户取款。同时,在保险公司内部可设立保全资产、典当等机构,帮助微型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的拍卖、不良资产的收购等业务,最大限度地规避其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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