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2007年财税[2007]27号有关政策的延续。该政策是金融行业的准备金优惠政策之一,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
《通知》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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