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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相截留贷款资金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近日,银监会召开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并向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通知》要求,4月5日前收取的保证金应于今年9月30日前整改到位。

  四川省融资担保行业一资深人士认为,银监会此举不仅将遏制一些担保公司通过收取巨额保证金或委托理财的方式截留借款企业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同时“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成都商报记者通过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于4月6日印发的融资担保发(2012)1号文件《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了解到,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监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是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对于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通知》对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用途亦作出了四点规定。其中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流客户贷款等形式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通知》还称,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其中提到,“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逐笔记录,按月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

  同时,《通知》要求,4月5日前收取的保证金应于今年9月30日前整改到位。《通知》中特别强调,“客户保证金管理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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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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