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案例回顾:
“对不起,您要的车型我们没有现货,排队等这款车的客户特别多,估计轮到您可能少则五、六个月,多则一年。不过,您如果愿意加价3万元,我们可以给您尽快提到现车。”市民刘某不久前在赣州开发区某汽车专营店订购一款越野车时,销售人员如此答复。刘某为尽快提到这款车,当场交付购车定金5万元,并在合同中注明加价3万元,两个月内提车。
两个月后,由于该专营店未按时交车,刘某到赣州开发区工商局申诉,要求对方尽快交车并取消加价3万元。后经消保工作人员协调,该专营店取消了合同约定的加价3万元。由于该违法行为尚未实施,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故执法人员对该专营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免予行政处罚。由此,该专营店“加价提车”的猫腻浮出水面。
现象调查:
调查发现,汽车行业“加价提车”绝非个案,而中、高端紧俏车型“加价提车”,已是业内人所共知的“潜规则”。调查发现,汽车销售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加价”。
方式一 高端紧俏车型直接加价。销售商利用购买高端紧俏车型消费群体普遍爱面子、经济实力雄厚的特点,摆出“奇货可居”、“多交钱就早提车”的阵势,积极调动消费者快购车、早提车的高昂情绪,使消费者“心甘情愿”地奉上现金一万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所谓插队“提车费”。
方式二 中端紧俏车型配置“升级”。销售商采用给车辆加贴防爆膜、安装导航仪、加装倒车雷达等方式,使此车摇身一变,成为“升级版”或“科技版”,让消费者照单付费。此种加价方式由于增加了相关配置和设备,故而加价的“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明明被加了价,还“有苦难言”。
方式三 中低端紧俏车型“代办全险”。一些销售商为达到“加价”的目的,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必须由其代办全险,否则无现车可提。此种加价方式最为隐蔽,难以看出其加价的实质。因“代办全险”本身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所以消费者也容易接受、乐享其成。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只有“交强险”,其他险种是自愿的。销售商提车时往往附加“代办全险”条件,而由其代办的保险价格往往较高,与消费者自己购买存在较大差价,加价由此产生。
消费提示:
其实,为消费者维权、对“加价提车”行为进行查处,并非无法可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汽车销售商的加价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依法向工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经营者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汽车销售商的“加价”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林小红 记者谢若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