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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间资金:合伙出资1亿元可设小额贷款公司

来源:厂长经理日报    作者:谢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福建省民间资金有了更好的投资“出路”,合伙筹集1亿元以上可设小额贷款公司。日前,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让民间资金有了更加合法、规范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将缓解福建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由8-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此外,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办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此外,福建省还将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福州市探索设立一家外商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而为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沾染”上高利贷。《办法》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设立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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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厂长经理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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