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监督并促进监察对象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其行政效率、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行为或者事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包括行政效能建设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建设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对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执行;
(四)对下级的请示是否及时答复;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存在推诿、拖延不办等情形;
(六)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职责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是否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是否依法受理、办理;
(八)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其他行为或者事项。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工作原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统一;
(二)注重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三)提高行政管理效果与注重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者事项的投诉;
(三)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者事项;
(四)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开展行政绩效考核评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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