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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收编”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吴文治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商报讯 (记者 孟凡霞 吴文治) 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终于“归队”。昨日,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准入门槛、申请规则、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予以界定。

  《办法》所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不仅包含了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据此可知,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组织,联动优势、掌上通等手机支付组织,资和信等预付卡发行企业都将被置于央行的监管之下。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否则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陈震表示,此前支付业务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信用状况与抗风险能力不足。而此次发布的《办法》对支付机构准入门槛给出了明确限制。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两年以上等。

  支付宝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央行就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当时支付宝已进行了登记。他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产生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此次出台《办法》,将给第三方支付行业设立门槛,对整个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从事预付卡业务的爱农卡公司副总经理张群力也表示,《办法》在注册资金、出资方等方面的要求,将对一些小公司和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将对持卡人利益起到更好的做保障作用,减少预付卡可能产生的风险性。

  原央行副行长苏宁曾表示,不少第三方支付组织要求支付人预付资金,这就必须要进行规范,否则风险较大,“拿老百姓预付的钱炒房地产、炒股票,出现风险会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利益,这种现象曾经发生过”。苏宁表示。对此,《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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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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