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银行 >> 正文内容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有实招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战雪雷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8日

  日前,财政部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都将适用该《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将根据《办法》对其进行财务监管。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工作职责和定位,将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

  银行证券产品魔咒缠身

  《办法》要求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建立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识别、计量和控制财务风险。地方金融企业还应建立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以及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办法》还规定地方金融企业要建立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要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做出说明。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企业利润分配、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均应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除一般财务监管之外,《办法》在第四章又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并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行。此外,地方财政部门还要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如果地方金融企业违反该《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于金融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对于不执行该《办法》以及出现违规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将不再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该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

分享: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