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本报讯 (记者刘文艳)近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我省出台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将初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下限,由有限责任公司的5000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1亿元,一律调整为1亿元;上限由3亿元提高至5亿元。
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
根据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由8名—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名—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单一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1家的基础上,再增设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贷款利率不超过相关上限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方式。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账外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重要事实、高管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等。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增资扩股。支持和推荐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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