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文海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体系有助于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为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3月,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后发布的配套制度;201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担保业的监管和行业规范化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客观、科学地评价担保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状况,提高行业透明度和行业公信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落实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
为何评——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体系建设的意义
截至2011年5月,通过监管机构审查、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6030家,其中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1892家。6030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4506亿元,平均每家7473万元。截至2010年底,融资担保余额为893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是6894亿元,占比77%,比上年增长69.9%。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户数14.2万户,比去年增加了58.6%。以上情况显示:一是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数量仍很多但是实力和规模不大;二是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三是2009年国务院确立了监管体制后,很多人担心这个行业会萎缩,实际上这个行业不但没有萎缩,而且快速增长,达到60%以上;四是融资性担保潜力很大,它的作用还远未发挥。
同时,担保业还存在很多发展中的问题,如:“一多”(机构数量多),“二小”(注册资本和放大倍数小),“三不足”(业务创新、准备金提取和风险缓释措施不足),“四待提高”(人员素质、风险管理能力、合规意识和银担合作水平亟待提高)等。
对于迅速发展、监管刚刚确立的担保业,仅进行信用评级,揭示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显然不足以全面反映行业信息。另外,国内相关主体的评级角度各异,主要考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需求,一般仅能够适应所覆盖的部分机构,评级结果之间尚缺少可比性和一致性。因此,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笔者认为,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体系有以下意义:
(一)引导发展方向,规范行业秩序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体系,用标准方法对业内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能够使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行业状况和担保机构运行状况,有助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和业内区分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既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绩效考核、风险预警与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可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生存发展的重要激励约束机制。
(二)促进银担合作,改善融资环境
目前,银行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业务合作对象。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体系有助于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为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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