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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虔城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2011年,我市各地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及时受理、调解消费者申诉,较好地化解了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摘登的2011年章贡区消费者协会处理的较为典型的部分消费投诉案例,对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也警醒广大经营者,要建立起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要使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根本的还需要经营者提升商品质量与服务水平,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去年虔城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市工商执法人员对食品加工作坊进行实地检查,维护食品安全。
 

中介购房产权不能过户 工商帮忙调解退回佣金

●案情:2011年4月4日,消费者刘女士经赣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房东刘某签订了一套位于南京路、价格为35万元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并向中介公司缴纳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35万元购房款分两次给付,首付20万元于4月6日汇入房东账户,余款15万元于5月1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时再一次性交清。合同同时约定,在首付20万元汇入房东账户的当日,到赣州市公证处进行20万元的产权权属公证。由于此房产权所有人有共有人,而共有人已经死亡,此前并没有将所属产权进行处分。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此种情况不能公证,产权也不能过户,要待所属产权进行合法的处置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据此,刘女士提出终止合同,退还所交的全部款项。经过与房东和中介公司多次交涉,房东无奈将20万元首付款分两次退还给了刘女士,而中介公司则以双方签订了合同为由,从刘女士所交的2万元定金中扣留了所谓的中介佣金7000元(房屋交易额的各1%)、产权和水电气闭过户费各300元,共计7600元。

处理结果:4月14日,刘女士在与中介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来到章贡区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约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会同刘女士一起了解情况,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几次调解,最终于4月22日,中介公司将7600元如数退还了刘女士。

银行违规收取咨询费 消协维权获全额退款

●案情:2010年12月23日,消费者陈某以其儿子的名义经赣州某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一套二手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并向赣州某银行办理了40万元的按揭贷款。三个月后,银行方面告知消费者需缴纳合同工本费100元、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费300元、房产抵押登记查询费300元,以及营销策划咨询费4000元方可办理按揭贷款。陈某如数缴纳了全部费用4700元后,发现缴费凭证上4000元的营销策划咨询费的缴款人却是赣州某地产中介公司。消费者陈某对此项收费提出质疑,与银行几经交涉未果。

投诉处理结果:2011年3月30日,陈某来到章贡区消协投诉,要求银行方面退还本该由中介公司缴纳的4000元营销策划咨询费。消协工作人员随即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据银行某部门负责人陈某介绍,这笔费用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可向开发商或中介公司按贷款人贷款金额的5%以下收取,此例是按贷款金额40万的1%收取的,即4000元。据此,消费者陈某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对银行方面进行《消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几次的调解,终于在2011年4月11日17时许,银行将违规收取的4000元营销策划咨询费全额退还了消费者。

钻戒掉钻不退货 工商调解获退款

●案情:2011年4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中心城区某金店购买了一枚价值3050元的镶钻戒指。没戴几天,李女士就发现戒指上镶的钻石掉了一颗。4月16日,李女士拿着戒指找到金店要求退货,金店方面称无法退货,只能再加钱换一枚镶整钻的戒指。李女士认为她所选购的钻戒已经出现了掉钻的现象,所以她不再相信该金店钻戒的质量,不能接受换货,强烈要求退货。双方前后协商了近两个月都没有解决。于是李女士来到章贡区消协申诉,请求帮助。

投诉处理结果: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李女士联系,并仔细查阅了该金店的鉴定证书、售后服务说明及客户手册,在其售后服务说明中找到了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所售商品均属贵重商品,售出后不予退换,镶嵌钻石饰品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李女士选购的钻戒属于“镶嵌钻石”类的饰品,不属于该金店不予退换的范围,金店应当履行约定,为消费者退货。而且消费者花几千元买的钻戒,没戴几天就掉钻,消费者感到“不值得”的消费心理商家也应理解。最后,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金店为李女士全额退款3050元。

汽车交易未达成 买卖双方均有错

●案情:2010年8月9日,消费者邬某在杨公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款轿车,当时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员)约定3个月后提车,并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当场交纳了5000元订金。2010年11月中旬邬某要求提车,汽车销售公司告诉邬某此款车没有现车,要邬某再等等。

2011年春节后,邬某被告知可以提车了,但是必须增加10%的价款,理由是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是按全车价的90%计价(当时汽车销售公司正好在搞促销活动),再则《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的是一个月提车,并已多次打电话通知邬某来提车,邬某总是借故一直没来提车,已经违约。

邬某不认可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要求退回5000元订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被汽车销售公司拒绝。

投诉处理结果: 章贡区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了解,认为双方均有过错:邬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虽然有口头约定3个月以后提车,但是在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有文字注明“交货日期1个月”,应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为依据,邬某在签订《汽车购销合同》对合同的约定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按约定提车,有违约行为存在;当邬某在3个月后要求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及时提供邬某所定的车型供邬某选购,也没有及时告知该车的促销价的变更,一直到2011年春节后才告知不能按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汽车,继而要求邬某不能按照促销价提车。当邬某要求解除《汽车购销合同》,退回5000元订金时,又遭到拒绝,也应承担责任。章贡区消费者协会建议双方解除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退回邬某订金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经过调解,双方欣然接受了章贡区消费者协会的建议。

广告存虚假 调解暖民心

●案情:2011年7月20日,消费者林女士来到章贡区一家私人医院看“妇科”,当时交纳了420元的治疗费,10元的化验费,妇科一工作人员好心对林女士说“我们医院为庆祝新楼落成,本月16日至30日妇科药品免费。”第二天,消费者的另一项检查出来了,医生说要打吊针,于是就开了7天的药,叫林女士去交钱,金额为1210.3元。这时,林女士质疑地问那名医生“昨天有人跟我说本月16日至30日妇科药品免费,怎么现在又要交钱了呢?”那医生就说:“免费的那些药你不能用,不敏感,我给你开的药不在免费范围。”这时林女士也没有办法,目的是要把病治好,就去交了钱。就在交完钱的当天下午,林女士在电视上看到该医院的一则医疗广告,广告中明确标有“妇科药品费全免”字样。林女士认为既然是全免,就不存在什么敏感的那些药不在免费范围内这么一说了,林女士觉得这则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投诉处理结果:章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林女士举报的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被诉方同意退回林女士所交的1210.3元,扣除注射费110元,余款退回林女士,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00余元。

强行美容被骗 工商出击退赔

●案情:2011年6月29日,消费者黄某某、蓝某某等三人在路过赣州市文清路文化大厦时被一女士拉住,向其介绍美容产品,并以免费美容为由将其三人带至“文化大厦608室”。三位消费者进门后,经营者将消费者黄某某、蓝某某等三人分开,并将其手机收掉,不准对外打电话及发信息,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美容做到一半的时候,经营者向三位消费者提出购买产品的要求,每套产品780元或500元不等,消费者说没带这么多钱,经营者要求其先交纳100元定金,消费者不交钱就不拿回手机,并不准其下楼,这三位年轻的学生有二人由于心里害怕,向经营者交纳了每人100元定金,另一位态度坚决,并称没有带钱,就这样经营者让其三人离开了。下楼后,黄某某、蓝某某等三人向路人打听到章贡区工商局的办公地点,并找到了12315指挥中心进行申诉。

投诉处理结果:受理申诉后,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消费者被骗现场。经查,该经营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行为。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下,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刻将钱退回了消费者,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元。并向经营者下达了“行政指导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在办结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张飞龙 李雯雯 记者朱俊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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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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