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张惠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3月7日,记者从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贯彻〈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实际,对《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确定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总量按中心城区人口每千人不低于1.5辆比例配置,逐步投放到位。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每年由国家专业统计部门进行调查、测算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和出租汽车司机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放数量,以服务质量招标方式进行配置。为推进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今后,中心城区将对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以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必须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GPS监控平台,出租车数量应不少于100辆。出租汽车企业、出租车辆及驾驶员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将实行严格的考评体系。(记者张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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