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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税收新政扶持小微企业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对符合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出台,个体工商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服务等多方面均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个税盈利点标准

  在省地税局将营业税起征点从此前的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后,我省提高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初步测算,这项优惠政策将惠及16万个体工商户,年减免个人所得税2.8亿元左右。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20%税率缴所得税

  我省制定一系列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我省还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年内小微企业领购发票免工本费

  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3个月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部分个体户每年最高可减缴税80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小微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而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文/记者郭宁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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