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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个体户每年最高减税8000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钟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3月1日,笔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为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该局提出了30条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涉农小微型企业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江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部分个体户每年最高可减税8000元

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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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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