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四条”+“新国十条”
国务院“组合拳”调控房价
短短四天之内,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两次打出重拳,被称“史上最严厉”楼市调控政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二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三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是加强市场监管。区分于2009年12月14日出台的“国四条”,业内将这四项政策措施称之为“新国四条”。
4月17日,国务院再出重拳,要求各地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二套房标准。对于这份共十条内容的通知,业内人士将此诠释为房产调控的新“国十条”政策。
新政要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温家宝总理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高房价的四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一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的房贷政策。
1.买90平方米以上首付至少30%
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有关税收政策。
2.增加公租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
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3.今年建成300万套保障性住房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4.遏制房价上涨不力的要追责
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近期楼市调控策略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
4月15日:国务院要求贷款买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各地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
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4月11日:银监会指出,银行不得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
4月10日:证监会驰援楼市调控,十部委共治房地产。报道称国务院已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遏止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相关文件下发至包括证监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十大部委。
3月18日:国资委要求78价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务
1月22日:国土部强调,保障房用地比例不低于70%
近年二套房贷政策变迁
2008年12月,房贷限制大幅放宽。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一周后出台的“新八条”省略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限制条件。
2009年1月,北京二套房信贷政策放开,比照首套房贷政策。
2009年6月,随着房价大幅上涨,银监会重申严控二套房贷。
2010年2月,北京出台政策,二套房贷款严格执行不低于四成的首付比例。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曾有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的,再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按40%比例缴纳。
全年住房供地计划
保障房用地近8成
15天,国土部首次公布全年住房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占到了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的77%。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称,全国30个省、市、区(西藏除外)2010年度住房用地计划拟供应量约18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