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19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综合王益的认罪态度和赃款追回情况,法院一审判决王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左右。
此外,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王益收受李涛的500余万元行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替其原女友偿还的房贷200万元。
法院还查明,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某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并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王某处分得30万元。
综上,王益受贿总额为1196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均已追回。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王益的律师许兰亭透露,王益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