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一直是我国各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东北三省是国家粮食主产区,各地金融机构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尤努斯小额信贷模式等国际先进经验,创新多种金融支农扶贫方式,创造性地开展金融支农扶贫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丰富了小额信贷模式,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金融支农扶贫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东北三省金融支农扶贫创新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实施农村道德信贷工程,扩大小额信用贷款数量。辽宁省鞍山、营口两市的农村信用社积极推动农村道德信贷工程实施,启动了“十星级文明户”评选工作,将“十星级文明户”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有机结合起来,许多农民可以凭借良好的信誉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信用贷款,满足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资金需要,较好地解决了“银行有钱不敢贷、农民缺钱贷不来”的两难问题。
建立支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效发挥扶贫资金放大作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在全国率先把支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机制引入到金融扶贫工作中,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到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变传统的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全新扶贫机制。支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被扶贫地区人民银行、当地政府及贷款金融机构三方共同负责管理,全额存入贷款金融机构专户,人民银行每年根据贷款金融机构近3年新增贷款平均不良率和贷款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贫困农户及扶贫项目的当年新增贷款额,从支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一次性划出相应资金补偿贷款金融机构。按照被扶贫地区平均3年不良率3%计算,可有效放大信贷投放资金33倍。
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用共同体。各金融机构针对许多农户无法提供有效足额担保、农事企业无充足农产品待生产加工的实际情况,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建立“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信用共同体,实行“一次授信、限额控制、循环使用、随用随贷、一年有效”的运作模式。农户贷款总限额由公司或合作组织抵押资产值、近期净利润、产品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担保不足的问题,促进了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实现了金融机构、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四方多赢。
因地制宜建立灵活的贷款抵押方式,有效破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东北三省各金融机构能够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积极开展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的试点,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纳入贷款担保范围,较好地促进了抵押物范围多样化,有效地破解了农村、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
启示
东北三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支农扶贫信贷的方式,打破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中存在的“抵押物固定、服务方式单一”的传统模式,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为金融部门服务“三农”找到了新的有效途径。
应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支农扶贫的资金投入。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政策性支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逐步引导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对农户小额贷款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金融机构,应予以适当减免营业税、降低或返还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商业性资金参与农户小额贷款,通过增强竞争促进广大农村地区能够获得比较多的金融支持和较低的金融成本。
要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为依托,大力发展普惠性小额贷款服务。我国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具有点多面广、熟悉农村、农户的优势,应以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为依托,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的运作和监督机制。可成立由农村信用社或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组成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个人品质、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和偿债能力等指标评定农户信用等级,颁发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可直接到农村信用社或邮储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小额贷款。还可以向35户农户组成的联保小组发放联保贷款,满足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期限较长的农业资金需求,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对那些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脱贫困难的贫困农户实行免抵押、低利息的金融扶持政策,充分体现农村小额信贷的普惠性原则,从根本上改善贫困农户的经济状况。
应鼓励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开展支农扶贫小额贷款业务,推动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目前,全国许多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普遍不高,在贷款数量、贷款方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小额贷款的需要,许多农户难以获得信贷支持。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民间资金数量庞大,以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高利率民间借贷非常普遍。这种民间小额借贷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和法律纠纷。
2008年5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为金融支农扶贫、发展小额信贷开辟了新渠道。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赋予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建立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吸引正规金融的商业性资金进入。并且在适当的时机放弃“只贷不存”的限制,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保证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应建立完善的“三农”风险补偿机制,分散、转移支农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和损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农民和贫困户信用意识淡薄,往往把小额贷款与扶贫款同等看待,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户中大多数因难以提供有效的足值抵押品而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农业作为高风险低回报的产业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应有的风险补偿机制,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几乎都由银行承担,影响了金融支农扶贫的积极性。
东北三省创新金融支农扶贫方式的关键就是根据农业或农村各行业的生产周期设计贷款条款,还建立了各种类型担保、互保机制,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发挥了更大作用。全国各金融机构都应结合本地、本行特点,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机制的创新,引用重复借贷、累进借贷和群体信用等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库,为小额贷款风险控制提供依据。金融机构也要在赢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对因农业自然灾害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出资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等方式,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使农民在遭受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避免信贷资金损失。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