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文龙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从2007年3月被逮捕,“吴英案”就一直牵动着无数人的目光。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的表态,则意味着这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审判仍未尘埃落定。在日益高涨的争议声中,公众的关注度已不限于案件本身,不仅在于吴英到底该不该判死刑的争论,更来自于对案件背后一系列制度漏洞的思考。
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曾给此案带来了审判上的困难,据披露,吴英一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除去直接融资对象以外,还有许多下线人员。因此,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认定,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依法作出死刑判决。
从公众明显分为“判得过重”和“该判死刑”两派的观点交锋来看,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吴英到底犯下的是可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还是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究竟有没有主动实施诈骗,集得的资金到底用于了挥霍还是企业经营。这些质疑的解决将成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的关键。
事实上,本案中所谓的受害者林卫平等人,大多也是参与发放高利贷的人员,已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这些被害人本身就是违法者,吴英在向其集资过程中,很难分清是受吴英所骗还是主动发放高利贷,这也让犯罪人承担完全的责任存在质疑。另外,吴英钻的是制度漏洞,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缺失,资金供给与企业对资金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一些暴利空间的存在,是这一“庞氏骗局”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有观点认为,吴英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如果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故意,而是到了资金链断裂时才有了犯意,也将左右吴英案的最终复核结果。但事实上,这如同大多数庞氏骗局一样很难厘清,骗局的制造者一开始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制造骗局,只是单纯地想维系高利贷链条的运转,而当漏洞实在无法堵塞时,真正的骗局才产生。
从案件情况来看,吴英的主业起初在商贸业和服务业,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完成第一桶金的积累后,成几何级数迅速膨胀的财富让她有了更大的野心。从2000年后,吴英把投资的重心转向了房地产投机炒作,此后又进入了风险和收益更高的期货市场。也正是在这些领域的炒作不善让吴英“败走麦城”,最终走向了覆灭。
“吴英案”并非个案,她所代表的是一个群体的映像,是高利贷链条中追逐暴利的众生相的折射。而去年出现的鄂尔多斯“苏叶女案”以及温州“施晓洁案”表明,仍然有不少人正在演绎吴英曾经走过的轨迹,并重蹈她的覆辙。这些案件暴露出的一个共性就是犯罪者的贪婪,从资本追逐利润的角度讲,这个名词并没有贬义,但是一旦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管时,那些隐藏在地下的暗流就会瞬间演变为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
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一起大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吴英案”引起的关注已超乎想象,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量刑标准等问题,也触及到了经济改革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空白,民间资金供需失衡的矛盾,决定了任何一个高利贷行为都是投机盛宴,很难保证其不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转变。
目前最高法院已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正如专家所讲,只要“依法审慎”,不枉不纵,落实了这两个原则,“吴英案”的复核结果就能够被公众信服。然而,由此带来的思考还远未结束。这位曾经的“80后”女富豪以其离奇的暴富经历成为了胡润富豪榜上的黑马,让年轻的创业者们不断咂舌,又以其突如其来的一朝覆灭上演了一出“罗生门”,让人们不胜唏嘘。在关注最终判决结果之外,我们更应思考的是,如何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有效的引导,堵塞投机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的空间,如何避免一个又一个庞氏骗局的产生,这是“吴英案”带给这个社会的深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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