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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防范保险欺诈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侯世宇 纪瑞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提要 美国的保险欺诈一度猖獗,保险诈骗金额约占赔付总额的20~30%,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为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予以打击,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政府推动、(保险)公司为主、行业联合、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反保险欺诈体系。美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防范保险欺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自保险业产生以来,保险欺诈便应运而生。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国际上,保险诈骗金额约占赔付总额的10~30%,某些险种的欺诈金额占比甚至高达50%。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美国也不例外。

    据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研究报告披露,在1995年,美国保险索赔欺诈总额高达853亿美元,每个美国人为此增加支出326美元。大约30%的财产、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索赔与欺诈有关,劳工工伤保险约25%涉嫌欺诈,汽车保险中约20%的索赔有欺诈行为,每一美元车险赔付中就有17~20美分赔给了诈骗者,保险欺诈成为仅次于偷逃税的第二大犯罪领域。

    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进行防范和治理,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政府推动、(保险)公司为主、行业联合、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反保险欺诈体系。美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防范保险欺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防范保险欺诈的成功经验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将保险反欺诈纳入法治化轨道

    美国保险欺诈犯罪一度猖獗的重要原因是保险立法滞后,导致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打击不力。在20世纪90年代前,美国缺乏对保险欺诈的基本立法,对于保险欺诈定义不清,更不要说建立专门的机构对保险欺诈进行调查、起诉。为使保险反欺诈有法可依,90年代后美国在较短时间内相继制定了《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欺诈调查法》、《车险承保前检查法》、《汽车理赔信息储存法》等一系列法案。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险欺诈是对众多投保人利益的严重侵犯,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必须印有诸如“任何有意识地提出欺诈性的索赔都是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等警示语,同时在公司内部必须建立专门负责打击保险欺诈的特别调查机构,制定专门的反欺诈计划,并有义务向相关机构提供保险基础数据和信息。为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反欺诈,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调查取证行为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

    (二)成立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协调全国的反欺诈工作

    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是由政府机构、执法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发起成立的,其宗旨是协助社会各界不遗余力地与保险欺诈作斗争,减少因保险欺诈给消费者、保险公司、政府和各类商业组织带来的损失。该组织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多个领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

    反保险欺诈联盟与各州政府、立法机构建立了密切联系,积极游说各州制定保险反欺诈法案,并草拟了一系列反欺诈的立法范本,为各州提供立法模板,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目前各州的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欺诈调查法等多部法案正是在该联盟的游说与协助下出台的,从而使保险反欺诈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反保险欺诈联盟十分重视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全力打造全美反保险欺诈信息交流中心,为反欺诈提供信息保障。为了促进和鼓励各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该组织致力于通过立法手段对信息的收集、交流和使用进行规范。在该组织提出的反保险欺诈法案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调查机构或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疑似保险欺诈的信息,同时提供相关信息的保险公司有权从信息接受者处获取与该案有关的信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在今后要求相关机构返还被欺诈财物时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反保险欺诈联盟还经常组织专家对保险欺诈进行深入研究,从技术上对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研究报告,对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保险欺诈的形式进行分析与评估,向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和公众介绍反欺诈技术的最新进展,发布保险欺诈警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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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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