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艾军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进入2012年以来,有关民间贷款的话题突然多了起来。此前的媒体报道称,由于银行收紧信贷,各种民间借贷行为更加盛行,各种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也屡禁不止。那么我市的民间借贷面临着什么局面?
赣州民间借贷市场活跃
一位知情人士称,两年前,赣州某房产开发商就因为资金短缺而多方筹资,通过朋友链、关系圈以入股或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
不管这消息是否真实,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于银行收紧信贷,赣州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手机短信、小广告上经常出现的“解决资金难题”、“小额高利贷”、“民间借贷”等实质上都是高利贷。而笔者在“百度”搜索“赣州民间借贷”,亦出现大量广告信息,能轻易找到多个页面。这些宣称“面向本地区中小企业及个人,从事信贷融资及管理顾问服务”、“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放贷咨询及服务”的“机构”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
对此,赣州市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应考虑自身归还能力,尽量向银行、担保公司等具备正规金融资质的机构贷款,不要贪图方便、快捷,通过不正常渠道筹集资金,以免给自身带来损失和伤害。
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
一名金融业资深人士告诉笔者,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要求。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上述金融业人士介绍,民间借贷因其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便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因而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是,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操作得好可以锦上添花,而一旦出现企业倒闭、资金链断裂,就会波及我国金融银行体系安全。
也有律师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来看,其本身是无罪的。划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直观标准是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虚构事实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例如,当事人进行高利贷行为时,通常不会将合同设计成高利贷合同。往往先通过一些诸如管理费、调查费之类的说辞,消化掉一部分利息,再通过诸如“借八十,做一百”之类的技术手法,将高利贷合同处理成4倍利率以下的正常借贷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如何走上“阳光路”
在目前这样存在不规范因素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破坏了市场和金融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有些甚至危及到了金融体系安全。
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业人士认为,要使民间借贷走上“阳光之路”,就必须理清民间借贷正常现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必须有效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增长态势,惩治非法集资等犯罪,同时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此外,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尽管至今被社会各界给予厚望的《放贷人条款》仍未出台,但管理层致力于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进程取得的进展有目共睹。今后,应进一步理清和理顺相关规定,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相关措施,从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最后,应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也是使民间借贷走上“阳光路”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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