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当前,各地农信社广泛开展了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主要发放对象的小额信贷业务。防范和化解小额信贷风险已成为农信社的重要工作。
小额信贷的风险类型
农信社法人行为风险。时下,一些农信社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行业管理、内控自律较为薄弱,贷款服务的对象多为农户、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呈额小、户多、分散的特点,信贷管理较为粗放。一些机构为了完成责任目标、绩效考核任务、提高监管评级水平、推进改制等,在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中,没有真实地反映一些贷款的风险状况,有意无意地掩盖信贷风险,致使一些农信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资本充足率、拨备、利润等指标失真。主要表现为违规的借新还旧、还旧借新;以抵押物足值为由钻规定的空子;保证担保能力明显不足;不合理延长贷款期限;虚假或难以变现的不良贷款置换;给持有假土地证、产权证、假合同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等。
经营与财务风险。发放小额信贷经营成本高,农信社基层网点人手少,难以对贷款进行有效管理,潜在风险较大。据陕西一些农信社测算,若小额信贷的利息按期收回率小于95%,就会有财务亏本的风险,小额信贷的利率确定和利息回收,不像对农户的存款利率和利息支出那样呈刚性,再加上市场和自然灾害的风险因素,财务风险更大。
管理与操作风险。由于小额信贷额小量大分布散,农信社人力普遍不足,发放容易催收难。农户和小微企业经营随意性大,自身管理不健全,农信社很难获得真实的经营情况。缺少公开和统一的农户和小企业信用度评价标准,无法对其真实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承诺与流动性风险。农信社向农户发放农户贷款证、向农村小微企业实施贷款授信,实质上是一种“贷款承诺”合同,“贷款承诺”一旦不折不扣集中兑现全部限额,农信社就会出现承诺风险。如果相当数量的客户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前来办理并提取贷款,还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法律与制度风险。现行的小额信贷评级的评定方式比较抽象,主观性强,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外还有制度风险。比如依据评级决定放贷,农户一旦评上信用等级,就等于授信给他,农信社就必须无条件放贷。
小额信贷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排查,整改补救,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各级信用社要深入开展贷款风险分类真实性及偏离度检查,真实暴露被掩盖的各种贷款风险。
一是按法规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借新还旧及还旧借新行为;二是对抵押、保证不实的要采取补救保全措施;三是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之间相互挪用贷款隐含的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的动态监控,防范利用改制、重组等隐蔽手段逃废债务或转嫁风险情况的发生;四是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五是对于机构改制过程中,政府承诺和采取的不良资产置换措施,要加快落实,早日变现入账;六是做实贷款“三查”,依法打击假证骗贷行为;七是对存在风险隐患和已经形成风险的贷款,要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进行贷款重组,重新补充修订贷款合同,牢牢把握主动权;八是按照风险排查真实状况,补提或加提拨备,提高消化吸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重视小额信贷业务的承诺风险。如本文前面所述,目前在信贷业务中,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与农信社相比,存在相对弱势和不平等现象,农信社存在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自主权较大、随意性较强、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情况,向农户发放农户贷款证(卡)、农村小微企业实施贷款授信的“贷款承诺”执行普遍不到位。如果相当数量的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集中需要贷款,农信社就会出现承诺风险,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重视对小额信贷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核。首先,第一还款来源其实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的基本保障。其次,逐步培养优质客户,同样需要银行从第一还款来源入手。此外,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还可让农信社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必要的时候实施信贷退出策略。过分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容易滋生信贷从业人员“重发放,轻管理”观念,而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则要求农信社对借款人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管理。当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变故时,农信社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施信贷退出策略,化解风险。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贷款管理严重违规,以及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形态严重失真、偏离度过大的农信社,要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促进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信誉约束机制的建立。一是根据农村社区特性,建立村民相互监督机制;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纠正一些地方镇村两级政府的违规干预行为。
给予小额信贷法律支持,建立涉农贷款政府补偿机制。一是制订出台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承贷能力;二是建议《民法通则》对小额信贷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解释,杜绝个别借款户钻法律空子,故意长期外出,有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行为;三是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财政、税收政策,鉴于小额信贷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突出、管理成本高的特点,对农信社给予财政利息贴补,减征或适当返还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四是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组建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五是人民银行对一些困难的农信社实行长期的无息或低息再贷款支持;六是银监部门对农信社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监管,承担一定的帮助农信社增强抗风险能力、持续提高支持“三农”发展后劲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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